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菜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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