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划定农民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举办者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使用费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摊位使用费;拒不改正的,处非法收取的摊位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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