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者未履行相关服务管理义务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依照商品交易管理、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分类、城市排水、公共卫生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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