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在菜市场内吸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域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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