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登记的菜市场,擅自关闭或者停止经营,或者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