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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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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村级农产品集中交易点的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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