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