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