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经依法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止其经营,不得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用途。
因菜市场所在的居住区环境发生改变,其服务需求降低或者丧失,确需停止经营、临时改变菜市场用途或者将其中部分营业面积调整为其他用途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论证,充分听取所在区域居民群众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菜市场专项规划变更程序办理。
因举办者经营管理等原因确需停止经营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菜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因菜市场所在的居住区环境发生改变,其服务需求降低或者丧失,确需停止经营、临时改变菜市场用途或者将其中部分营业面积调整为其他用途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论证,充分听取所在区域居民群众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菜市场专项规划变更程序办理。
因举办者经营管理等原因确需停止经营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菜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