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 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商业形态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并建设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与城镇公共排水管网设施连通。
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商业形态的经营管理以及食品安全检测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排水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商业形态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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