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举办者或者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每日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即时在公示栏、电子屏幕等菜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督促其立即停止销售,依照相关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季节、食用农产品特点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