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菜市场举办者按照国家、省、市星级文明等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和改造营业设施、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菜市场服务管理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星级文明等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对菜市场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价。菜市场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符合相应规范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引导,通过强化产销衔接、创新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完善物流设施等途径,降低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成本,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星级文明等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对菜市场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价。菜市场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符合相应规范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引导,通过强化产销衔接、创新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完善物流设施等途径,降低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成本,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