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变更涉菜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强制性内容。
菜市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涉菜市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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