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资格,在招商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本市公共数据信息共享或者核实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菜市场名称登记证上的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法定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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