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使用,不得向其收取摊位使用费,但可以收取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费。
菜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经营权招标投标时,对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面积、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者应当要求进场的自产自销农民提供食用农产品相关生产信息,签署自产自销行为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菜市场内公布,接受监督;自产自销承诺失实的,举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自产自销专用摊位进行交易。
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使用的日常监管。
菜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经营权招标投标时,对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面积、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者应当要求进场的自产自销农民提供食用农产品相关生产信息,签署自产自销行为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菜市场内公布,接受监督;自产自销承诺失实的,举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自产自销专用摊位进行交易。
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使用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