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标准等规范,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绿色环保、方便市民的原则,明确规划目标任务、范围期限、用地结构、控制指标、要素配置、实施措施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以及居民生活需要相适应;
(二)与其他商业经营形态相互补;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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