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菜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菜市场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菜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菜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菜市场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菜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菜市场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