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菜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场内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下同)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果蔬、禽蛋、肉类、水产等各类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交易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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