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计、建设、划定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未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未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