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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