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对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进行信息采集,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