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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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二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
第三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非机动车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保障安全,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增强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
第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
第五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
第六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规范,协助相关...
第七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
第八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本市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产品公告制度。国家和省对注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经...
第十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信息,确保所销售的产品已列入产品公告。
电...
第十一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拼装;
(二)改装电机或者发动机、限速...
第十二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采取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视频、发放安全行驶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街道、乡(镇)以及有条件的非机动车销售场所等设立注册登记点,为非机动车所...
第十五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不得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体的规定部位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第十七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安全部件完整、安全性能良好,并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
第十八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租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市...
第十九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本市依法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区域,因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餐厨垃圾收运、送菜、送奶等需要使用人力三轮车的,其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驾驶的管理,建立相关教育培训和激励惩戒制度。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相...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划定、建设非...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计、建设、划定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对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进行信...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民依法参与非机动车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做好非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互联...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经法定程序,本市对非机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