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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