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