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者投放至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设置的回收设施,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和维修单位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和维修单位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