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经法定程序,本市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经法定程序,本市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