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消费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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