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民依法参与非机动车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做好非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