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完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相关信息接入,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将非机动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非机动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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