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信息,确保所销售的产品已列入产品公告。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和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的方式,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条件。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凭证中应当载明车辆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车架编号、电机号码等事项。
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产品公告,不能注册登记的,有权要求销售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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