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本市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产品公告制度。国家和省对注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