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拼装;
(二)改装电机或者发动机、限速装置、控制器、避震器,增加电池组或者改变电池容量、电压,拆除或者改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三)安装座椅(除儿童安全座椅外)或者擅自搭建车篷、安装支架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
(四)其他改变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结构和性能,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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