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健全短途非机动车公共交通接驳系统,为市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提高非机动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机动车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机动车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