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安全部件完整、安全性能良好,并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三)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散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形;
(四)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开启前大灯,超车时提前鸣号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
(七)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八)不得以手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方式使用电话;
(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三)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散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形;
(四)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开启前大灯,超车时提前鸣号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
(七)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八)不得以手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方式使用电话;
(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