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街道、乡(镇)以及有条件的非机动车销售场所等设立注册登记点,为非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便利。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