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区内的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杭州湾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