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4-13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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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 第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 第六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 第八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城市统筹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九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统计报送权限,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和居民、带动新区城市发展要求,推进城市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 第十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管... 第十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五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 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 第十七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培育或者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科技园、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引进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等资本,促进... 第十八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宁波市财政分配体制有关规定由宁波市级财政返还新区;新区与慈溪市财... 第十九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九条 新区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建立新型的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 第二十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条 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创新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新区应当按照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 第二十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新区应当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四条 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元参与的公共事务治理机制,促进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可以在户籍、农村住房、创业、就业、购买公共服务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十六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六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生活服务功能,提供优质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七条 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 第二十八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的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全面梳理和分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承担的职能,将其承担的事务性、服务性等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区管理范围为:东至水云浦江,南至慈溪市庵东镇行政区域南分界线,西至建塘江和沿建塘江直线延伸段,北至宁波与嘉兴海域分... 第三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区内的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杭州湾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除... 第三十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