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