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