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的社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