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区管理范围为:东至水云浦江,南至慈溪市庵东镇行政区域南分界线,西至建塘江和沿建塘江直线延伸段,北至宁波与嘉兴海域分界线的陆域和海域,包括建塘江以西庵东镇西三村行政区域,但四灶浦江以东、四灶浦水库以北已围滩涂及未围海域和建塘江以东慈溪农垦场区域除外。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新区的管理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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