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全面梳理和分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承担的职能,将其承担的事务性、服务性等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新区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
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资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会工作者力度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
新区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
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资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会工作者力度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