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七条 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