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可以在户籍、农村住房、创业、就业、购买公共服务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