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四条 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元参与的公共事务治理机制,促进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