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七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培育或者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科技园、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引进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等资本,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建立与产业紧密结合的高端创新创业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