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 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