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八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宁波市财政分配体制有关规定由宁波市级财政返还新区;新区与慈溪市财政分成比例,由新区管委会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