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新区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