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