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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