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新区的规划及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