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新区的规划及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全部法条